大連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修正案
?
第二條??套期保值實行資格認定和額度管理制度。按照合約月份的不同,套期保值持倉額度分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自合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一個月最后一個第九個交易日)和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交割月份前第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至交割月份)。
第十一條??申請增加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
第十二條??……
申請增加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的截止日為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份前第一個月的最后交易日,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合約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的申請。
第十三條??……
對增加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的申請,交易所將按照申請人的交易部位和數(shù)量、現(xiàn)貨經(jīng)營狀況,對應期貨合約的持倉狀況、可供交割品的數(shù)量以及期現(xiàn)價格是否背離等因素,確定其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增加額度。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進入臨近交割月份時,交易所將按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數(shù)量與該品種臨近交割月份投機持倉限額中的較低標準,轉化為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增加額度。
……
第十四條??對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額度的申請,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審核并予以答復。對增加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額度的申請,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后,于該合約交割月前第一個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進行審核,并在5個交易日內(nèi)予以答復。
?
注:陰影部分為新增內(nèi)容,雙劃線部分為刪除內(nèi)容,“……”(省略號)含義為該條款未修改的其他內(nèi)容。